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87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确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激励计划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可行权股票期权147.2万份,12名激励对象在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股票期权28.75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均采取自主行权方式,公司自主行权安排如下:
一、期权代码及期权简称: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代码:037636;期权简称:奥特JLC1。首次授予期权可行权期数共3期,本次行权为第2期行权。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代码:037669;期权简称:奥特JLC2。预留期权可行权期数共2期,本次行权为第1期行权。
二、行权价格及可行权数量
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08元,可行权数量为147.2万份。
公司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3.92元,可行权数量为28.75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行权期限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工作,激励对象行权事宜均在2015年11月20日可实施。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可行权期共三期,本次行权为第二期行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期限为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2016年11月19日为非交易日)。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可行权期共二期,本次行权为第一期行权。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期限为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2016年11月19日为非交易日)。
四、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5、股权激励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公司自主行权承办证券公司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券商已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六、公司就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激励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影响变化情况作出说明: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共为1,759,500份,占本次公司总股本219,461,900股的比例为0.80%。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19,461,900股增至221,221,400 股,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1,472,000份期权在1年的等待期已累计摊销成本9,906,560元,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287,500份期权在1年多的等待期已累计摊销成本1,966,500元,股票期权的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八、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九、参与行权的董事、高管承诺自期权行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所持全部股份(含行权所得股份和其他股份)。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