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1-061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琼瑛女士主持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6,749,38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6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902,1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71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47,2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90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741,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1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3,905,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38%;反对 2,843,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897,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98%;反对 2,843,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3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3,905,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38%;反对 2,843,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897,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98%;反对 2,843,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3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3,905,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38%;反对 2,843,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897,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98%;反对 2,843,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3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