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8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五届第三十
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第五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应到董事 7 人,实际到会 7 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后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表决通过《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详见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银团贷款的议案》
为保证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茂名”)实施的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控股子公司东华茂名申请总额不超人民币 53.5 亿元银团贷款。具体事项如下:
(1)银团贷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为牵头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参贷行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2)银团贷款金额:拟申请项目银团贷款总额不超人民币 53.5 亿元。
(3)贷款用途: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的建设。
(4)银团贷款期限:项目银团贷款期限不超过 10 年。
(5)银团贷款保证方式:以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资产整体实施抵押、质押担保,并追加公司保证担保,项目建成后追加本项目全部资产抵押、质押。
上述银团贷款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给予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子公司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的项目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东华能源(茂名)烷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项目银团贷款由项目资产整体抵押、质押担保,并追加公司保证担保。具体事项如下:
(一)保证内容:
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东华茂名与各银团成员行签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
(二)保证期限:按照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执行。
(三)保证方式: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四)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3.5 亿元。
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全资子公司银团贷款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