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宝食品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8-025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数为15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87,133,3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47,485,824股的52.4458%。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204,120,06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283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3,013,32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1626%。
3、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934,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707%。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679,700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0.12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54,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6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作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雪莲、谢静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7,031,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
反对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28,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839%;反对73,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39%;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7,031,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
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70,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625%;反对31,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18%;弃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5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7,031,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
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弃权25,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839%;反对77,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06%;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7,031,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
反对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28,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839%;反对73,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39%;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033,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25,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622%;反对74,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23%;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55%。
本议案审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027,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5,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558%;反对81,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87%;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027,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1%;弃权25,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879%;反对80,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66%;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雪莲、谢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