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16 股票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19-060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16 年 10 月 27 日,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557,38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801,815,606 股的 0.3189%,注销涉及人数共 26 人。
3、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2,526,98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
本 801,815,606 股的 0.3152%,回购价格 4.30 元/股,注销涉及人数 25 人。
4、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30,40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801,815,606 股的 0.0038%,回购价格 4. 25 元/股,注销涉及人数 1 人。
5、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
6、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801,815,606 股调整为 799,258,226
股。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全食品”)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526,980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30,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557,380 股。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4.30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4.25 元/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801,815,606 股调整为799,258,226 股。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该事项已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止本公告日止,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监事会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4、2016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监事会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5、2016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共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6.4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36
元/股;公司总股本由 804,217,532 股增加至 814,681,932 股。
6、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于当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公司按照《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已将实施的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际情况,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36 元/股调整为 4.35 元/股。
7、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其中授予 2 名激励对象
54.23万股,授予价格为4.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针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8、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
告》,公司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
作,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共向 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54.2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30 元/股;公司总股本由 814,681,932
股增加至 815,224,232 股。
9、2017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240.392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0、2017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1,977,834 股限制性股票及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梁雅杰、李东苗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94,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1、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17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工作,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72,134 股。
13、2018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符合解锁条件的 29名激励对象的 1,469,699 股予以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4、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工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9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69,699 股。
15、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苏玲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25,2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6、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工作,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5,200 股。
18、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公司按照《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已经实施的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际情况,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19、2018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