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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3 深市 大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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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0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A1406 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宗敏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65 人,代表股份数量 72,454,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51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经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有 2 位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故以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为 8 名,代表股份数量59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57 人,代表股份数量 71,859,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0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58 人,代表股份数量 1,49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6%。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49,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2%;反对 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弃权 3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64%;反对 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5%;弃权 3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1%。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40,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5%;反对 1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6%;弃权 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760%;反对 1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40%;弃权 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余苏;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