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新材
股票代码:0022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 9138 号 1 幢 3层 P区 372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宏达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 录 ......3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 本情况 ......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5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7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7
二、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7
三、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7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8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9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宏达新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一、备查文件 ......12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宏达新材、上市公司 指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11
法院 指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伟伦 指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 指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司法裁定减少持有宏达新材
本次变动 的 8,646万股股份
交易所、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 9138 号 1 幢 3 层 P 区 372 室
(3)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0HX91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主要业务范围:电子、通讯产品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咨询等。
(7)营业期限:2015-10-28 至无固定期限
(8)股东出资情况:
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认缴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0 90.00
杨鑫 2,000.00 10.00
合计 20,000.00 100.00
杨鑫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80.00%股份,杨鑫系信息披露义
务人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没有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裁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
不排除进一步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达新材股份 87,660,000 股。
因执行司法裁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达新材股份数减少 86,460,000 股。
二、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转让前 转让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上海鸿孜 87,660,000 20.27 1,200,000 0.2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存在司法冻结的情形。
三、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 11 民初 169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程序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
产保全申请,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的 上 海 宏 达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简 称 : 宏 达 新 材 , 证 券 代 码 : 002211) 股 票8,766 万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 2021 年 9月 22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 429,706,200 元为起拍价对上述冻结的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股票其中 8,646 万股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
人竞买而流拍。2021 年 10 月 9 日,本院以 343,764,960 元为起拍价对上述股权进
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仍流拍。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以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股票 8,646 万股第二拍流拍价 343,764,960 元抵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所欠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 司 股 票 ( 证 券 简 称: 宏 达 新 材 ,证 券 代 码 :002211 ) 8,646 万 股 作 价
343,764,960 元抵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所欠债务(过户中由申请执行人垫交的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从上述抵偿价款中予从扣除)。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8,646 万股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受让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受让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应负担的相关税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根据执行裁定书,上海鸿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解除司法冻结,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
除上述情况,上海鸿孜持有宏达新材剩余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孜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苏伟伦。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杨鑫先生目前已被桂林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宏达新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海鸿孜与杭州科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科
立”)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