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ZHUNDONGPETROTECHCO.,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ST 准油 公告编号:2020-013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甲方”)与控股股东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燕润投资”或“乙方”)分别签署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和《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简
称《补充协议(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2019 年 11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6)。
2020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鉴于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简称《补充协议(二)》)。经公司与燕润投资协商并达成一致,就《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一)》约定之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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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股份认购协议》第 1.2 条,《补充协议(一)》第 1 条关于“拟发行数量”的约
定,双方同意修订为:
拟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22,878,000 股(含本数)且不低
于 200,000 股(含本数)。在该范围内,甲方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如甲方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就《股份认购协议》第 1.3 条第一款关于“发行价格”的约定,双方同意修订为: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前述发行价格调整的,则以其核准的数据为准。
3.就《股份认购协议》第 2.5 条关于“乙方锁定安排”的约定,双方同意修订为:
乙方锁定安排:乙方承诺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该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不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但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甲方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4.就《股份认购协议》第 4.27 条关于乙方锁定期安排的承诺,双方同意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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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乙
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于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转让的其他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5.双方一致确认,其均已获得了签署本补充协议所必需的授权与批准,有权签署本补充协议。
6.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的约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双方依照原协议执行。
7.本补充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乙方加盖公章之日成立,自甲方董事会批准且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8.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及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