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
公司股份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
或期间内委托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
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股份公司书面报告,通过股份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股份公司股票:
(一)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股份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因股份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
度规定,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计划,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股份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前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其补充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股份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股份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股份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款所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违反本制度的,股份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亦同。原《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