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2-066
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本章程中涉及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公司” “公司”及“本公司”均修改为“股份公司”;“经理”修改
及“本公司”,“经理”、“副经理” 为“总经理”;“副经理”修改为“副总经理”。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份公司的
2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第三条 股份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3 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股份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作用。 要条件。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砼管(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股份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制品
称 PCCP)、各种输水管道及其异型管件和配件、钢筋混凝土管片、 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
4 混凝土预制构件、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限自产)及与其相关 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制
的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和大型货物运输;水工金 造;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
属结构(钢结构、机械设备)及化工建材的生产;管道工程专业 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承包(以资质证书为准);建材技术及咨询服务;劳务派遣。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最终以市场监督
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5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 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股份公司申
6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份公 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时,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应当遵守如下的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 卖股份公司股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股份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三)自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股份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在买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股份公司所有,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得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股份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7 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质的证券。
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股份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股份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内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部分内容)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新增)(一)决定股份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授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决定前述事项的调整或变更;
8 (九)对股份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股份公 (十)对股份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股份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股份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份公司聘用、解聘年度审计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