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80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5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姓名 职位
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朱张泉 董事、总经理 160.00 6.40% 0.10%
陈东 董事、财务总监 35.00 1.40% 0.02%
姜少军 董事 35.00 1.40% 0.02%
中层管理人员(共计122人) 1,561.00 62.44% 0.93%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计70人) 309.00 12.36% 0.18%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0.00 16.00% 0.24%
合计 2,500 100% 1.50%
5、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48个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60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预留限性股票适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36个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48个月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解除限售。限售期均自各自的授予日起计算。
6、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2016年-201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
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实现的净
利润较2015年增长比例不低于2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实现的净利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润较2015年增长比例不低于4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实现的净利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润较2015年增长比例不低于60%。
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所在组织业绩考核结果达到70分以上,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或者合格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 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95分以上(含95分) 100%
80分(含80分)-95分,假设为X分 100%–(95–X)/2/100
70分(含70分)-80分,假设为X分 92.5%–(80–X)/100
70分以下(不含70分) 0%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优秀 95%≤比例≤100%
合格 75%≤比例<95%
不合格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8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8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浙江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告与厂区宣传栏公告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15日,截至2016年8月15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中心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3、201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8月2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7月24日为授予日,授予175名激励对象4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400万股。本次授予共400万股,与股东大会审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数差量不存在差异。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