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4 月 26
(以下简称“公司”)。2005 年 4 月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粤办函
26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 [2005]235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嘉应
粤办函[2005]235 号《关于同意变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发行人
2 更设立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在嘉应有限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的复函》,批准发行人在嘉应有限 立,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
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代码为 91441400748002647K。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为 4400001010598。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经中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50 万股,并于
2050 万股,并于 2007 年 12 月 18 2007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3 可[2013]1332 号《关于核准广东嘉
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中
国药科大学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批准,
于 2013 年 11 月非公开增加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4,875.4924 万股,公
司总股本变更为 25,375.4924 万
股。
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750.98 万元。 50,750.9848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5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
6 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并认定为 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董事会可
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上述职务的新名称,
新命名的职务与对应的上述职务除名称外
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7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公司集中存管。 管。
8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持股数、持股
前的股本总额为 6150 万元,发起 比例:
人及其持股数、持股比例:
9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司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11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必需。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一)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12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上通过。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13 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