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关于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星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和战略布局具有积极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仓勇涛 肖勇民 应晓晨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