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14-096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4年11月27日,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9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4年10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1月21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11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项
1、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中1人已离职,6人因为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已不满足,另一些适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增加,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800.00万股总量不变,其中首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0.30万股调整为753.70万股,预留79.70万股调整为46.30万股。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7名调整为148名。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内容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意董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后,部分人员经认定已满足纳入激励计划范围的条件,为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更好地与公司现状匹配,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出的总份额不变,预留部分减少。
2、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中1人已离职,6人因为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已不满足,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3、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蔡军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牟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伟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分配情况表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任职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 方正电机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方正电机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 方正电机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方正电机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的
信息披露义务,其仍需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方正电机提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
间隔期的规定;
(六)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且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则方正电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