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本次
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以传真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董
事 5 人,实到董事 5 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谭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谭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三年,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独立董事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张华先生、董事长谭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为刘国常先生。
同意选举独立董事张华先生、独立董事刘国常先生、董事长谭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为张华先生。
同意选举独立董事张华先生、独立董事刘国常先生、董事陈国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为张华先生。
同意选举董事长谭骅先生、董事陈国军先生、独立董事张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为谭骅先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谭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周用芳女士、李克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陈国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周用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陈穗娟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表达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0-29087848
联系传真:020-29087850
电子邮箱:zqb@kingteller.com.cn
八、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明燕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07 月 08 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1、谭骅先生简历:
谭骅先生,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有丰富的金融投资及企业管理经验。2011年5月加入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谭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陈国军先生简历
陈国军先生,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广东大地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9年3月加入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陈国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3、周用芳女士简历
周用芳女士,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审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曾在广州番禺得意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广州百客蛮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2010年7月加入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年5月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周用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李克福先生简历
李克福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
年 4 月加入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行政主管、行政经理、行政总监、公共事务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李克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5、陈穗娟女士简历:
陈穗娟女士,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2014年4月加入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证券部副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9年4月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陈穗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刘明燕先生简历:
刘明燕先生,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曾先后任职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审计员、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主管、畅想互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审计主管;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截至目前,刘明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条件,具备担任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的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