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2-116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董事汤优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一致。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江
新材”)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收到公司董事汤优钢先生出具的《关于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告知函》,因其个人资金需求,汤优钢 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减持股份情况
1、董事减持股份情况
任职情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
股东名称 况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股) 总股本
比例
汤优钢 董事 大宗交易 2022年9月27 9.34 2,070,000 0.1551%
日
2、董事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本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331,870 1.0739% 12,261,870 0.9188%
汤优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582,968 0.2685% 1,512,968 0.1134%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748,902 0.8054% 10,748,902 0.8054%
注:1、上述比例数值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本次变动前后的持股比例以截止2022年9月27日公司总股本1,334,533,339
股为基础计算。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汤优钢先生参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时的承诺
本人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与楚江新材签订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楚江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19日 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作出的主要承诺 事项》(公告编号:2019-056)。
上述股份汤优钢先生已进行了追加承诺,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 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二)汤优钢先生、张小芳女士、江苏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原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 苏海纳”)追加股份锁定的承诺
1、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
序 股东名称 股份类别 股数(股) 追加限售事项 备注
号
有限售条件 18,065,693 限售期满后,按照后述 原限售期自 2019年6
1 汤优钢 业绩实现情况分期解锁 月 21 日起 12 个月
无限售流通股 5,375,800
合计 23,441,493 按照后述业绩实现情况
2 张小芳 无限售流通股 527,700 分期解锁
3 江苏海纳 无限售流通股 2,715,691
2、解除锁定的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高导”)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5,000 万元、5,500 万元、6,000万元。
(2)股份锁定期
为保证标的公司业绩的可实现性,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将其所购买的楚江新材之股票以合法方式办理股份锁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的楚江新材股份锁定及解锁方式具体如下:
①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
起满 12 个月且完成 2019 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交易对方各自可解
禁股份比例为 2019 年净利润实现数÷2019 年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20%;
②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
起满 24 个月且完成 2019-2020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交易对
方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2019-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2020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40%;
③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
起满 36 个月且完成 2019-2021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后,交易对
方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2019-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60%;
④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
起满 48 个月且完成 2019-2022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100%后,交易对
方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2019-202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2022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且可解禁比例不超过 80%;
⑤股权出让方购买的最后一笔楚江新材之股票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满 60 个月后,鑫海高导截至 2022 年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全部收回或者交易对方就未收回应收账款承担补偿义务且交易对方就鑫海高导截
至 2022 年末的固定资产、存货及其他资产减值承担补偿义务后,则当年累计可解禁股份比例为 100%。
对于不能锁定的股份,交易对方应当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将其所持楚江新材之股票质押给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或楚江电材指定的第三方质押权人。除此之外,交易对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楚江新材之股票办理任何其他质押手续。
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的《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3)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1)第一次股份解禁安排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41Z0034 号《关于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鑫海高导经审计的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4,733.8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完成比率 118.35%,实现了 2019 年度的业绩承诺。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交易对方汤优钢先生、张小芳女士、江苏海纳本次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 20%。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对应的可出售股份已完成解禁,具体内
容详见 2020 年 6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
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部分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2)第二次股份解禁安排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容诚专字
[2021]241Z0024 号《关于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鑫海高导经审计的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6,092.8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完成比率 121.86%,实现了 2020 年度的业绩承诺。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交易对方汤优钢先生、张小芳女士、江苏海纳本次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 20%。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对应的可出售股份已完成解禁,具体内
容详见 2021 年 6 月 1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的《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部分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3)第三次股份解禁安排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241Z0010 号《关于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鑫海高导经审计的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6,849.1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完成比率124.53%,实现了 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交易对方汤优钢、张小芳、江苏海纳本次各自可解禁股份比例为 20%。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对应的可出售股份已完成解禁,具体内
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1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的《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部分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三)汤优钢先生作为公司董事的承诺
汤优钢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汤优钢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大宗交易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汤优钢先生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