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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63 深市 海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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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融资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30

海南发展:融资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发展或公司)的融资行为,强化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特指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项目贷款、应收账款融资等。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的融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发展及纳入海南发展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有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短期及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资本结构;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融资应遵守融资合同的相关条款,
并接受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海南发展财务部负责各单位融资统筹及综合管理,各单位的所有融资均需经过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融资实施细则;

  (二)负责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收集整理融资需求,制定短期及中长期融资计划,建立负债风险监测与资金预警体系;

  (三)负责策划、论证及实施公司融资业务,进行融资机构评选、融资条件谈判和融资方案制定工作;

  (四)负责协助、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融资机构评选、融资条件谈判和融资方案制定等具体融资工作;

  (五)负责对融资项目进行评审、跟进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拓展及维护与金融机构友好合作关系;

  (七)负责公司融资合同签订及募集资金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

  负责配合公司财务部办理融资业务,并开展本单位具体融资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融资需求,开展融资机构评选、融资条件谈判和融资方案制定工作,配合提供融资项目相关资料并配合融资机构尽调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融资合同签订及募集资金信贷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四)负责配合公司审计,提供审计及披露资料等相关工作;

  (五)根据本单位资金情况及资金预算情况,按程序开展融资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向各单位财务部提出融资需求,并配合提供相关融资资料。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融资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法务部门在融资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对融资事项、融资合同审批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对外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预算

  各单位根据公司全面预算制度编制本单位的年度融资
预算。

  第十三条 融资计划

  各单位财务部根据本单位融资预算及经营、投资、还本付息计划等进行资金预测,结合公司资本结构、外部风险及金融市场行情确定融资需求,向公司财务部提出融资计划。
  第十四条 拟定融资方案

  融资计划批准后,公司财务部、各单位财务部协调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产品方案。各单位对比各融资产品的规模、期限、利率、增信条件、还款要求、与公司需求的契合度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与公司的合作及谈判情况,择优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产品,拟定初步融资方案。

  第十五条 融资方案审批

  各单位将拟定的融资方案报送公司财务部,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各单位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含中长期、短期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项目贷款、应收账款融资等,提交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须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融资产品要求,如需聘请中介机构,各单位应按国家及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选聘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融资产品,应签
订代理发行合同。

                第四章 内部借款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资金短缺情况、营运资金短缺情况向公司申请资金需求。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调剂,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内部借款的形式为各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向公司申请内部借款,由各单位财务部提出内部借款申请,公司财务部提出初审意见并制定内部借款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签署内部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借款。如有必要,需事前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与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内部借款需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章 融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通过负债风险监测与资金预警体系对偿债能力及现金流量进行动态监测,提前制定并落实融资方案,管控资产负债率,确保资金链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确保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应通过提前申请延期等有效手段,避免发生债务违约,以保持公司的良好信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单位融资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检查特定融资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检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各单位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列入督办事项,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造成公司损失的,要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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