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5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 0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调整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增持计划的情况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正邦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拟于未来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 2,000 万股,不超过 4,000 万股。本次不设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止至本公告日,正邦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7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33%,增持金额合计 9,920.01万元,增持均价为 14.784 元/股。
3、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控股股东拟调整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拟调整增持计划中关于增持主体、增持数量计算方式及增持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主要内容
1、关于增持主体的调整
调整前:
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调整后:
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正邦集团参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他与正邦集团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人主体或自然人等);
2、关于增持数量计算方式的调整
调整前:
正邦集团拟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 2,000 万股,不超过 4,000 万股。
调整后:
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3 亿元,不超过 6 亿元(含
截止本公告日,正邦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已增持的 9,920.01 万元)。
3、关于资金来源的调整
调整前: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及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计划用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调整后: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三、本次增持计划调整的原因说明
由于本次增持计划涉及资金量较大,本次增持计划的调整将提高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正邦集团现金流状况。
四、调整后的增持计划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正邦集团参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他与正邦集团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人主体或自然人等);
2、持股情况:截止至本次增持计划首次披露之日,正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69,015,9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0%。
3、正邦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披露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正邦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首次披露之日起前 6 个月未发生减持公司股份
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2、本次拟增持的股份数量
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3 亿元,不超过 6 亿元(含
截止本公告日,正邦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已增持的 9,920.01 万元)。
3、增持价格
本次不设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本次增持计划首次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窗口期不增持。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相关承诺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增持公司的股票在增持期间和增持完成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增持人的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四)其他事项
1、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增持人员的股票进行管理,并督促上述增持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