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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0641 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 59 号院 2 号楼燕保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李仲初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7 名股东,均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223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关于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魏小江
李 童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