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2-006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7 民初 430 号)。现将诉
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受理法院 受理时间 案件简述 诉讼请求
号
原告主张因被告证券虚 被告赔偿原告投资
自然人 新光圆成、 浙 江 省 金 华 2020 年 12 月 假陈述给原告造成投资 差额损失、佣金和
1 胡某 周晓光、虞 20934.79 元 市 中 级 人 民 23 日 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印花税损失,合计
云新等 法院 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 20934.79 元。
二、进展情况
根据【2020】浙 07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赔偿款 3813.86 元;周晓光、虞云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23 元,由胡某负担 228 元,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共同负
担 95 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 44 名投资者以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1756.43 万元。其中已判决/调解 9 起诉讼,合计涉案金额 50.50 万元,已庭外
和解撤诉 19 起,合计涉案金额 1617.73 万元,其余诉讼均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合理估计对投资者诉讼事项于 2021 年度计提
了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鉴于其他相关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