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2-001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 07 执 615 号之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 994 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8)。原告洪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金额为 16223.01 万元,请求判令新光圆成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0-073)。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 民初 463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
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 07 执 615 号),公司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
2、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及部分房
产被查封、部分银行账户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与被告义乌世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工程款及利息 21136.21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5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初 328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义乌世茂提起上诉。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 07 执 615 号
之一),原告洪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
(2021)浙 07 执 615 号案件终结执行。
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 994 号),判决
变更如下: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建一
局工程款 93,972,346 元及利息(工程款利息以 93,972,346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建一局在义乌世茂欠付工程款 93,972,346 元范围内就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维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7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其他判决项。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943,904 元,由中建一局负担 432,242 元,义乌世茂负
担 511,662 元;鉴定费 2,215,700 元,由中建一局与义乌世茂各半负担。一审反
诉案件受理费 350,431 元,由义乌世茂负担 346,443 元,中建一局负担 3,988
元。保全费 10,000 元,由义乌世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义乌世茂上诉案件
受理费 444,863 元,由义乌世茂负担 306,620 元,中建一局负担 138,243 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 1168.80 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洪某案件对公司利润无影响;上述中建一局案件公司将依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对账面已计提应付账款做相应的调整并计提相应的应付利息,该调整及计提将减少公司利润,但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