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7-104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9日下午在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2,744,165,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10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2,730,059,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8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股份14,106,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4%。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17,451,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7,586,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02%;反对6,579,5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71,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976%;反对6,579,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7,616,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13%;反对6,549,5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01,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695%;反对6,549,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5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邯郸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123,5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0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6%;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123,5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0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6%;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123,5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0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6%;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