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核钛白”)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中核钛白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利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二)投资额度、投资期限
(1)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2)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 12 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且公司任一时点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上述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
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公司财务部门为具体执行部门。
(六)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七)审议程序、信息披露
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新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予以执行。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八)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与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无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公司购买标的仅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理财产品,风险须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相关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1、公司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公司财务部门具体操作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3、独立董事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理财产品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并将与相关业务合作机构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具体投资决策时,公司将以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为前提,并视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因此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公司通过对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
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属于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且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较为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公司运用部分自有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短期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 12 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财务总监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公司财务部门为具体执行部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内控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2、拟购买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自有资金比较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 12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财务总监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公司财务部门为具体执行部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执行。上述资金使用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信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 山 李婉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