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1-12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签署
《购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购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双方初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有关内容尚未正式实施,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钾肥”或“乙方”)、李世文及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矿业”)签署了《购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方出于各自发展战略需要,有意推进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共享各自拥有的产业优势,以实现合作共赢。
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一)公司名称: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59116R
2.住所:青海冷湖行委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3.法定代表人:李宁
4.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5、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7 日
7.经营范围:钾盐的开采(有效期至 2030 年 04 月 30 日)、销售,钾肥、
氯化钾肥、硫酸钾肥、硫酸钾镁肥、颗粒钾肥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碳酸锂、氯化锂、老卤、尾液、硼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用化肥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仪器仪表、化学合成材料、化学试剂(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实验室耗材、塑料制品的销售,消防器材及产品的销售,涂料、PVC塑料管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锦泰钾肥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9、锦泰钾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10、类似交易情况: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11、业务介绍:锦泰钾肥致力于盐湖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构建钾、锂、硼循环开发生态系统,利用成熟的钾肥生产技术,前沿的盐湖提锂与盐湖提硼技术,从事钾肥、锂盐与硼酸盐的开采、生产与销售。
(二)李世文
1、身份证号码:3303021982****0419
2、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广场路皇家大厦 *** 室
3、关联关系:李世文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4、李世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310939240M
2、住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冷湖镇巴仑马海湖区西侧
3、法定代表人:李宁
4、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矿业资源开发、加工、销售;矿业投资及管理;钾肥、化肥、肥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碳酸锂、氯化锂、老卤、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盐田建设及维护;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8、股东情况:李世文持有富康矿业 49%的股权,富康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
有富康矿业 51%的股权(李世文直接持有富康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38.25%的股权)。
9、实际控制人:李世文
10、关联关系:富康矿业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11、富康矿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丙方 1:李世文
丙方 2: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合作背景
1、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2、甲方通过本次合作可实现技术与资源的协同,完善甲方产业布局,提升乙方产能,实现共赢。
(三)合作内容及期限
1、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同意就锂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级碳酸锂、电池级碳酸锂、氯化锂或未来开发的其他全部锂产品)及卤水原料供货采购合作事宜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乙方同意长期持续为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锂产品及卤水原料的供应。
2、合作期限:本协议长期有效。
(四)产品购销相关条款
1、购销产品:乙方自产、合作生产、委托生产的全部锂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级碳酸锂、电池级碳酸锂、氯化锂或未来开发的其他全部锂产品)以及卤水原料。
2、购销数量: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每年至少将自产、合作生产、委托生产的全部锂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级碳酸锂、电池级碳酸锂、氯化锂或未来开发的其他全部锂产品)产量的 20%以及拟直接对外销售的卤水原料的 20%销售给
甲方,且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乙方向甲方承诺供应的锂产品折算成碳酸锂当量
不低于 2,000 吨/年。
3、供货价格:在合作期限内,考虑到甲乙双方为战略合作关系,在参照市场行情及原料成本变化的前提下,乙方将以相对最优惠的价格供货给甲方,销售价格按照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的 97 折确定。
(五)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等及时向乙方告知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数量、型号、规格、货物运送方式、货物存放地点、送货时间等,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乙方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 5 日内,向甲方提供当月生产数据及次月生产计划。
2、乙方、丙方承诺保障本协议项下锂产品及卤水原料的持续供应,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命令、外部开采条件发生变化等,如矿区范围被列入生态红线、当地环保政策发生变更等),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供应相关产品且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努力协助甲方寻找替代性资源。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与保证,则被视为违约。各方保证本战略协议已经按照各自的公司章程取得了相关的同意或认可,如因任何一方内部原因导致本战略协议不能生效、无效或无法履行,有责任方应对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为维权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亦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预计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协议项下的相关业务盈利水平不存在显著低于公司正常业务盈利水平的情形。
本次与锦泰钾肥的合作,有助于保障公司产业的核心原材料供应及公司业务长期的稳定发展。同时,未来公司作为股东方将积极协作锦泰钾肥在钾肥、盐湖资源开发利用的探索和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涉及具体产品的采购数量、金额、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将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协议的具体事项付诸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另行签署协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购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