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阅读和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 2020 年度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
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 2020 年度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