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阅读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捐赠助力乡村振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捐赠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本次捐赠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捐赠助力乡村振兴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