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阅读和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补充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