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阅读和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是一家专业的审计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能够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在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