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备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