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1—44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核钛白”)于 2011 年 8 月 21 日与无锡豪
普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豪普”)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鉴于无锡豪普是安徽金星钛白(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钛白”)的控股子公司,金星钛白占其 75%的股份,而金星钛白已
经本公司 2011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本公司新的
托管方,因此,金星钛白和无锡豪普成为了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过 201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殷海源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无锡豪普注册资本:1000 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建锋;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
泾工业园区;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2 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无机粉体填料,氯化法钛白粉、
金红石型钛白粉、锐钛型钛白粉、纳米钛材料、钛金属等。无锡豪普是金星钛白的控股子公司,
金星钛白占其 75%的股份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产品落窑品购销,合同总金额为 1800 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政策为依据市场价格确定购销价格。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甲方)向无锡豪普(乙方)销售落窑品 1000 吨,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的该项交易
的合同总价格为 1800 万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正常的产品销售,未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的产品销售不会因此类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
会产生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通过决议,独立董事刘凝、刘
钊、王稳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与关联方签
订销售合同,按照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
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人有充分的履约能
力,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八、备查文件:
产品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