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3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 1,012.5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
总股本的 1.89%;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8 名;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东华科技”)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异议。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2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和第六
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
(二)授予数量:1,012.5 万股。
(三)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8 人,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授予价格:3.79 元/股。
(五)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四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25%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2020-2023)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
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
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
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4)2020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 EVA大于零。
(1)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1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5%,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1年应收账
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
业75分位值水平;(4)2021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 EVA大于零。
(1)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以 2018 年业绩
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3)2022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5 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4)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Δ EVA 大于零。
(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以 2018 年业绩为
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2%,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3)2023 年应
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5 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4)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
EVA 大于零。
注: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建筑业”门类下的“土木工程建筑业”,上述“同行业”平均业绩为中国证监会“土木工程建筑业”下的
全部 A 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同时公司选取 30 家主营业务相近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的业绩对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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