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22-006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前海麦达数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麦达”或“前海公司”)和公司孙公司上海顺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顺为”)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7民初474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或“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舜飞”)与公司、公司子公司前海麦达和公司孙公司上海顺为广告的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以及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前海麦达和公司孙公司上海顺为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1、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顺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4,369,826.18元;
(二)、被告上海顺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19,296,776.8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73,049.3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麦达数字有限公司、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下被告上海顺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原告广州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6,7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778元,由原告广州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0元,被告上海顺为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麦达数字有限公司、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本次判决书引用了案号为(2020)深国仲裁6998号裁决书部分内容,该案是公司子公司前海麦达于2021年1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要求广州舜飞实际控制人张君晖(第一被申请人)回购前海麦达持有的广州舜飞的股权、广州舜飞(第二被申请人)对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股权回购案件。
现该仲裁已有生效裁决,判决书引用的部分裁决内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1+10%×N1/365)+人民币30,000,000元×(1+10%×N2/365)-人民币19,085,184.03元;其中N1为自2018年8月9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天数,N2为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天数。
(二)、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具体金额如下:1、违约金人民币972,712元;2、以人民币29,550,431.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
日止的违约金。
(三)、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申请人已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80,000元。
……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就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额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负有赔偿责任。
……”
关于前述第(一)项中股权回购款扣减19,085,184.03元事项,判决书还引用裁决书其他内容:
“2020年10月30日,前海公司向张君晖、广州舜飞及上海顺为公司发出《关于履行债务的通知》……2020年12月1日,前海公司收到上海顺为公司支付的款项19,085,184.03元……”。
“在计算股权回购款时自行主动扣减19,085,184.03元,即前海公司的提出请求中未包括该笔款项……且广州舜飞公司与前海公司、上海顺为公司已就相关争议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当中,故仲裁庭依据不诉不理之原则,在本案中对19,085,184.03元款项不作处理,当事各方可在循法院途径解决诉讼争议之后,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继续通过仲裁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另法院判决书认定“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应当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前海公司与顺为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前海公司在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径行通知顺为公司付款,原告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被告顺为公司付款19,085,184.03元不产生消灭被告顺为欠付原告债务19,085,184.03元的后果,本院对于三被告辩称不予采纳。若前海公司认为利益受损,可另循合法途径主张”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相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公告内容为一审判决书,公司将依法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后,
一审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次诉讼事项尚未有定论。
2、如前所述,前海麦达对张君晖、广州舜飞享有的债权现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未包含19,085,184.03元款项,公司将依照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书中对此的认定,另循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截止2022年3月2日,张君晖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为43,098,177.14元(不含仲裁费,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应按裁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广州舜飞对张君晖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负有赔偿责任。现裁决书已生效,如张君晖及广州舜飞未履行裁决,前海麦达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广州舜飞对我司的债权尚未有生效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07 民初 4746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