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天津普林 公告编号:2023-061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17元/股(含),即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无减持计划。
3、风险提示: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但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在依法履行程序后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6.17 元/股,即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以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的
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17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1.84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7.11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5%。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回购上限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6.17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61.84 万股。如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不包
790,800 0.32% 1,409,200 0.57%
含高管锁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包含
245,058,968 99.68% 244,440,568 99.43%
高管锁定股)
总股本 245,849,768 100.00% 245,849,768 100.00%
若按回购下限金额为人民币 600 万元,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6.17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37.11 万股。如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不包
790,800 0.32% 1,161,900 0.47%
含高管锁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包含
245,058,968 99.68% 244,687,868 99.53%
高管锁定股)
总股本 245,849,768 100.00% 245,849,768 100.00%
本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76,843.80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44,920.57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1,923.23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1.54%,货币资金为人民币10,844.58万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 万元测算,本次回购金额约
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03 月 31 日总资产的 1.3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
的 2.23%。
本次回购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具体由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且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3.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独立董事意见
就本次回购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一)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