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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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郭志宏 杨晓勇 张建胜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