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孙)公司,其生产经营及财产状况良好,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且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在有效期内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及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相关事项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五、关于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短期、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郭志宏 杨晓勇 张建胜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