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南极电商 公告编号:2021-078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6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对激励时间模式安排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次激励计划授权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50%
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50%
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比例如下表:
考核总分(Y) 90-100 80-89 60-79 <60
考评结果登记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行权系数(S) 100% 80% 60% 0%
当个人考核指标Y≥90时,该激励对象的个人行权系数 S 为 100%;当个人考核指标 90
>Y≥80 时,该激励对象的个人行权系数 S 为 80%;当个人考核指标 80>Y≥60 时,该激励
对象的个人行权系数S为60%;当个人考核指标Y<60时,该激励对象的行权系数S为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行权系数(S)×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5、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7.09 元。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1 年 8 月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14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
权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9 月22 日为授权日,授予 102 名激励
对象 3,93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09 元/股。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另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 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拟授予其的股票期权。根据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06 人调整为 102 人,授予股
票期权数量由 4,000 万份调整为 3,935万份。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权日:2021 年 9 月22 日。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7.09元。
(四)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权数量(万份) 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时股本总额比例
刘臻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27% 0.02%
孔海彬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27% 0.02%
杨秀琴 董事 50.00 1.27% 0.02%
沈佳茗 董事、财务负责人 50.00 1.27% 0.02%
虞晗青 董事 50.00 1.27% 0.02%
宋韵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0.00 1.27%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3,635 92.38% 1.48%
骨干(共 96 人)
合计 3,935 100.00% 1.6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