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1-063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湖南力合厚浦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湖南力合厚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参股公司湖南力合厚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力
合厚浦”或“标的公司”)20.4%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
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湖南力合厚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37)。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委托湖南湘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湖南力合厚浦 20.4%的股东部分权
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湘潭电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湖南力合厚浦科技有限公司(合并)20.4%股东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湘融评字【2021】第 0016 号)。经评估,湖南力合厚浦的股东全部权益按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 6,993.41 万元,按收益法的评估值为 11,958.78 万元,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最终的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南力合厚浦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1,958.78 万元,评估增值率 69.23%。按此结果,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湖南力合厚浦的 20.4%股东部分权益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2,439.59 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湘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在湘潭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挂牌的底价为 2,439.59 万元。挂牌期满后,根据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反馈结果,本次股权转让共征集意向受让方一名,即上海熹知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熹知”),上海熹知作为联合体(联合体共五家单位,即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海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熹知、株洲市厚浦和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刘会基)牵头单位参与本次公开竞拍,并竞得公司持有的湖南力合厚浦 20.4%股权,竞拍价格为 2,439.59 万元人民币。
近日,公司与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海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熹知、株洲市厚浦和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刘会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力合”)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59902M
2、注册资本:45,0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汪姜维
5、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0 日
6、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8、股东: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9、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力合总资产为
万元,净利润为 9,494.04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10、深圳力合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共青城海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7Q7NQ93
2、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18 年 2 月 12 日
5、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6、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执行事务合伙人:方代甫
8、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共青城总资产为 190.58
万元,净资产为 189.78 万元;2020 年度利润总额为-0.67 万元,净利润为-0.6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共青城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上海熹知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JLN4Y
2、注册资本:1,53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21 年 2 月 7 日
5、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建勇
8、上海熹知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四)株洲市厚浦和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浦和光”)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T7QTJXP
2、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21 年 4 月 2 日
5、地址: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霞大道 668 号 1 栋
6、经营范围:其他组织管理服务;从事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执行事务合伙人:周进波
8、厚浦和光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自然人刘会基
1、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就职单位:现任湖南力合厚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电化厚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3、刘会基先生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公司
受让方之一/乙方 1:深圳力合
受让方之二/乙方 2:共青城
受让方之三/乙方 3:上海熹知
受让方之四/乙方 4:厚浦和光
受让方之五/乙方 5:自然人刘会基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1、目标股权的交易价款以货币方式支付。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的结果为转让价格。目标股权的具体交易价格合计为 2,439.59 万元。
3、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乙方 5 组成联合体,共同签署《联合
体投标协议书》并参与竞价,交易保证金由乙方 3 负责统一提交,乙方 1、乙
方 2、乙方 4、乙方 5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到乙方 3 指定账户。各方确认,如竞买
成功,履行相应程序后甲方将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将乙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支付给甲方,该款项转为乙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全体已经合计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保证金 731.8770 万元。各方同意乙方已经缴纳的 731.8770 万元交易保证金转为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剩余部分 1,707.7130 万元股权转让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以下表格由全体乙方各自分别向甲方支付:
股权转让方案
受让方 受让股权比例 股权转让款 保证金转 剩余股权转让款中
(四舍五入到小 应付金额 股权转让款金额 乙方各自应当支付
数点后两位) (万元) (万元) 的金额(万元)
乙方 1 3.75% 448.0554 - 448.0554
乙方 2 0.83% 98.8592 29.8730 68.9862
乙方 3 5.00% 597.9387 298.7250 299.2137
乙方 4 3.33% 398.6258 - 398.6258
乙方 5 7.49% 896.1109 403.2790 492.8319
合计 20.40% 2439.5900 731.8770 1707.7130
5、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乙方 4、乙方 5 作为联合体,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各主体统一承担连带责任。因乙方任一主体未及时足额履行应尽付款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其他方主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6、乙方 4、乙方 5 承诺认购本协议项下任何最终未被认购的标的股权,具
体认购比例届时由乙方 4、乙方 5 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乙方 4、乙方 5 在
本协议项下受让股权的比例分配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付款,否则甲方可根据挂牌规则宣布乙方违约,终止交易并没收乙方已支付保证金,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挂牌竞价交易。
(二)转让后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正式退出目标
公司,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不再享有及承担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曾签署的相关股东权利义务文件在甲方退出后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湖南力合厚浦股权转让公告》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甲方应在乙方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充分履行应尽义务之日起 30 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成目标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三)税费承担
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府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