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21年5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2月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动物源食品公司,大力 发展生猪育种优势,持续培育生猪养殖与肉制品加工全产业链综合发展能力与低成本扩张能力。今年以来,外部经营环境快速变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策层组织各方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在继续坚定秉持长期发展目标前提下,本着对股东负责、对员工负责、对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因需而变,以务实态度回归经营本质,重新优化发展节奏与经营策略。
公司将在四个方面进一步做优做强,形成产业比较优势:一是狠抓生物安全,全面升级非瘟等生物安全防控体系,提升防控能力;二是将生猪成本作为第一竞争力,发挥育种等各种优势,分阶段实施降成本措施,力争进入成本行业最优序列;三是加速拓展食品业务,提升产业价值链利润贡献;四是均衡科学发展,聚焦优势发展区长三角、珠三角等核心区,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兼顾规模、速度。
考虑到公司经营发展策略正在调整优化,与原先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不相匹配,经审慎研究,为保障公司长远持续稳健发展,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将始终坚持员工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理念,综合考量经营发展情况与外部环境,不断优化短、中、长期相结合的各项激励政策,有效聚合各方优质资源,使公司成为精英聚集、共创共享的公众平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三、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1年2021年5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已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承诺
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今年以来,外部经营环境快速变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策层组织各方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在继续坚定秉持长期发展目标前提下,本着对股东负责、对员工负责、对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因需而变,以务实态度回归经营本质,重新优化发展节奏与经营策略。
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 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
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本次股权激励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本次终止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终止本次股权激励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