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同意函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
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2 年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张 萱 郑溪欣 高 升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