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2-018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1〕36
公司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1〕 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36 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 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三明市市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36174899。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500007336174899。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份。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转让比例的限制。 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股份总数的 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数的 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事、监 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