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3月29日,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且募集资金投入已达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莱宝”)将上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净额)共计33,650,940.29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02 号文核准,公司向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 7 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54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41,538,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9,702,212.00
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4 日全部到账,中瑞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 005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3-019),2013 年 6 月,公司、重庆莱宝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
1 小尺寸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 67,000.00 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
2 中尺寸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 78,000.00 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
3 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 24,970.22 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与节余情况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三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 节余金额 备注
小尺寸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 67,000.00 66,958.01 41.99 已结项
中尺寸一体化电容式触摸屏项目 78,000.00 78,000.00 0 已结项
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 24,970.22 24,970.22 0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169,970.22 169,928.24 41.99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合计为 33,650,940.29 元,具体存
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存储银行名称 账户余额 其中:存款利息
兴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24,331,765.48 10,353,145.05
平安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5,551,232.93 22,542,257.43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江分行 3,767,941.88 872,474.00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合计 33,650,940.29 33,767,876.48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新型显示面板技术变化的行业背景,为稳妥推进新型显示面板的研发进程和达到项目预期的实施效果,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对研发项目
投资进度延期调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
意对研发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及投资进度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研发项目已累计支付各类合同款项 29,875.70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支付金额为 24,970.22 万元),剩余部分进度款及尾款(初步预计金额为 4,815.30 万元,最终以实际金额为准)由项目实施单位——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已部
分投入使用,募集资金 24,970.22 万元已全部投入完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结余 0元。研发项目为研发性质,不产生直接效益。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研发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不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净额)0 元,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33,767,876.48 元,募集资金专户手续费支出 116,936.19 元,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为 33,650,940.29 元。
鉴于上述研发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公司拟将上述研发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 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此外,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结项,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拟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
六、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研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结余金额和利息收入之和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快速发展,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的审议意见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董事会同意对该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 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相应的募集资金账户销户相关手续。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的审议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我们同意对该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 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我们同意对该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 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莱宝高科本次对《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共计 33,650,940.29 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该事项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