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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5 深市 信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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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重大诉讼结案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2

信隆健康:重大诉讼结案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5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结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信隆、公司)之控股子
公司 HL USA(简称:美国信隆)于 2019 年 9 月收到美国奥勒冈州法院案号 19CV18430 的
诉讼文件,原告美国消费者 班杰明 索默拉(Benjamin Somera)自 Walmart Inc(简称:
美国沃尔玛公司)购买疑似由公司制造供应给 YVOLUTION USA/ YVOLUTION Sports(以
下简称:Y 公司)并由 Y 公司批发给美国沃尔玛公司销售的 Y Flyer Stepper Scooter(简
称:双翼车),因其在经铺设路面的马路上骑用该双翼车的过程中摔落地面,发生强力
撞击导致脑部受伤造成了严重认知障碍,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向美国奥勒冈州法院对美
国沃尔玛公司和为其救治的医疗机构 NORTHWEST MEDICAL FOUNDATION OF TILLAMOOK(提
勒穆克西北医疗基金、提勒穆克急救车)(简称:救护车公司)提起产品责任及过失索赔诉讼,要求对其赔偿合计美元 1,950 万元的经济及非经济损失。公司相关公告《关于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于 2019 年 08 月 02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公司接获上述通知,随即聘请美国律师介入调查、核实本案相关案情,并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采取适当必要的应对措施。

    2、美国沃尔玛公司就此案对公司及美国信隆提起第三方诉讼,要求公司出面代表其处理此诉讼案件,若公司未代表美国沃尔玛公司或由公司自行独自处理此案,造成美国沃尔玛公司可能产生费用,美国沃尔玛公司要求公司就此费用对其进行补偿,请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3、公司于2020年3月接到美国俄勒冈州法院透过中国司法部转递的《俄勒冈州姆尔特诺默县巡回法院案号19CV18430第三方传票》,该传票与美国信隆于2019年9月所收到的传票为同一案号(案号19CV18430),其内容资料一致,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26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
的《关于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326)》公告编号:2020-015。

    二、本诉讼案的诉讼过程及结案主要情况

    本诉讼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的主要攻击目标是救护车公司,认为系因救护车公司没有及时将原告送到医院让其获得及时的救治,若能及时送到医院,能使得原告的伤害得到有效避免。

    此外,原告虽也认为因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会出现“高速抖动”的情况,而后将美国沃尔玛公司、Y 公司及美国信隆及深圳信隆追加进入本案诉讼,但对此部分的诉讼迟迟未有进展。

    目前进展:根据我方美国委托律师近日反馈,原告或已和救护车公司达成和解进而撤诉,对向美国沃尔玛公司、Y 公司、美国信隆、深圳信隆的进一步索赔失去了兴趣,已由美国奥勒冈州姆尔特诺默郡巡回法院依据美国 ORCP54A“无偏见驳回”法规签发了案号为 19CV18430 及 21CV21832 的《无偏见驳回综合判决书》及《依规驳回综合判决书》从而驳回了原告及其代理人对美国沃尔玛公司、Y 公司、美国信隆、深圳信隆及对救护车公司的诉讼,本案正式结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已由法院分别签发案号为 19CV18430 及 21CV21832《无偏见驳回
综合判决书》及《依规驳回综合判决书》,本案正式结案,公司除所聘律师费用之外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故此诉讼不会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对公司的当年度利润的影响极小,不会对公司未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No.19CV18430 GENERAL JUDGMENT OF VOLUNTARY 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
      PURSUANT TO orcp 54A(1)(案号 19CV18430《无偏见驳回综合判决书》)

  2 、 Case No.21CV21832  STIPULATED GENERAL JUDGMENT OF DISMISSAL WITH
      PREJUCICE.(案号 21CV21832《依规驳回综合判决书》) 。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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