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编号:2022-021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博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2022)沪贸仲裁字第005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Geoswift Holding Limited(汇元通控股)
第二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韦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共计17,659,866.62美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对应逾期支付款项为本金,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4,956,568.13美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前述第1及第2项仲裁请求与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4)裁决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已抵押予申请人的Geoswif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无面值单一类别股份700股享有
优先受偿权,有权就前述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方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全部仲裁费用。
3、案件情况介绍
广博股份以4,600 万美元对价受让汇元通控股持有的汇元通13.94%的股权。汇元通控股向公司承诺,于业绩承诺期(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汇元通公司每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应分别不低于2,900万美元、3,900万美元、4,900万美元。如汇元通于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税前利润总数和未达合计承诺税前利润,汇元通控股需对广博股份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限额的上限为交易价格的50%(即2,300万美元)。连带责任保证人宁波韦德(汇元通控股全资子公司)对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赔偿义务向广博股份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宁波韦德将其持有的汇元通已发行的无面值单一类别股份700股押记予公司(占汇元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
因汇元通未能实现《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承诺利润,汇元通控股需向广博股份补偿现金2,300万美元,宁波韦德对汇元通控股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至公司起诉之日,公司共计收到业绩补偿款人民币3,760万元(依照汇款当日美元汇率折算为5,340,133.38美元),尚有17,659,866.62美元业绩补偿款未收回,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0年8月11日正式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案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7月3日披露的《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二、裁决情况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裁决如下:
( 一 ) 第 一 被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偿 付 业 绩 补 偿 款
17,659,866.62美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17,659,866.62美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与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四)被申请人方共同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五)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31,349元,由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80%即人民币985,079.20元,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246,269.80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故被申请人方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985,079.20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六)项裁决事项,被申请人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及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如顺利收回业绩补偿款项将对公司当年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但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仍需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2022)沪贸仲裁字第0058号】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