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专项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充分讨论,对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公司已消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2 条所述情形,不存在9.8.1 条所述全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2、公司对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违规导致的债务进行了全面化解,清除了违规担保情形,妥善解决了所有诉讼案件,并积极通过司法部门向“林氏家族”进行追偿,经法院执行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林氏家族”现仅持有公司 0.41%股权,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保留对“林氏家族”追偿的权利,确保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3、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梅平 徐前权 查燕云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