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4
债券代码:128030 债券简称:天康转债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
2020 年 6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鉴于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将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届满,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及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开立的“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回购股票已于2020年9月14日全部非交易过户至“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过户股数为 6,363,400 股,占过户当日公司总股本的 0.5919%。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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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存续期满可展期。锁定期 12 个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计算。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安排
1、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将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届满。锁定期满
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一次性解锁。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3、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
管理委员会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日起算。存续期满可展期。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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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框架范围内的具体方案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方案的变更调整,须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应由管理委员会清算,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延长。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