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全登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苏子孟 李焕荣 王建民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