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信息对外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章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
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相关人员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
送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
的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内容不得超过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公司须与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