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七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75,739,517 元。 2,600,819,517 元。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75,739,517 股,均为普通股。 2,600,819,517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为公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董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担保行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担保行
为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或财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五千万元;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前述担保涉及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的其他情形。
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 前述担保涉及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 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 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 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
司利益等。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
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
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
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建立违规追究机制,违反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和程序对外
担保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
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由董事会确定后予以公告。 点由董事会确定具体地点后予以公告。股东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式通知各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的股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的股份总数。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文件应当明确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具体事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文件,并按规
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
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
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
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
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