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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曾金辉、 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曾金辉,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若彦实业有限公
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厚发工业园区,新海宜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
彦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7 月,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海宜”)以现金 2 亿元对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
比科”)进行增资,取得迪比科 20%股权。曾金辉作为迪比科控股
股东,承诺迪比科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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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93 亿元,如触发业绩补偿义务,曾
金辉将对新海宜进行补偿。 2018 年 12 月,在新海宜与曾金辉确
认迪比科已无法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新海宜、曾金辉及曾金
辉控制的若彦实业就具体补偿方案进行约定,曾金辉及若彦实业
将以其持有的迪比科股权补偿新海宜,若部分股权无法按约交割,
曾金辉将以现金方式补偿。
2020 年 12 月 7 日,新海宜、曾金辉及若彦实业共同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新海宜拟以 2 亿元向曾金辉、若彦实业出售所持迪
比科全部股权,同时拟豁免曾金辉、若彦实业针对迪比科作出的
业绩承诺。 2020 年 12 月 9 日,新海宜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
股权暨豁免业绩承诺的公告》,明确业绩承诺补偿款为 8,105.32
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出售资产及豁免业绩承诺事项未提交新海
宜股东大会审议,曾金辉、若彦实业亦未进行业绩补偿。
曾金辉、若彦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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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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