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之
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致: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要约收购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节能”)股份的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以下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具备收购鲁阳节能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实际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能力。
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引用上述专项财务顾问意见。